作者:孫汝祥 夏欣
作為資本市場“看門人”,為上市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會計所”),正面臨著被上市公司告上法庭的新風險。
據《中國經營報》記者不完全統計,2024年以來,至少有6家上市公司因不滿會計所的審計服務,而對后者提起訴訟。
接受記者采訪的專家強調,會計所成為被告人,從側面反映出會計所在面對上市公司時存在的結構性和根本性的弱勢地位。專家建議,可以通過試點第三方付費的審計委托、試行會計所強制輪換等制度改革,強化審計獨立性,更好地發揮資本市場“看門人”功能。
多家會計所被起訴
7月18日,*ST新潮(600777.SH)公告,公司已正式向上海市黃浦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信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立信所”)撤銷對公司2024年財報、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的“無法表示意見”的兩份審計報告,返還已收取的審計服務費(含稅)350.10萬元,兩名簽字注冊會計師承擔連帶責任。
*ST新潮稱,為原告提供審計服務的立信所,以及兩名簽字注冊會計師,均應當按照相關法律及審計準則的規定,勤勉審慎地開展審計工作并在此基礎上發表審計意見。“三被告未遵守相關法律及審計準則的規定,并在此基礎上草率出具《審計報告》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嚴重損害原告合法權益。
無獨有偶,同在7月18日,已退市公司光一科技公告了反訴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中興華所”)的初審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中興華所向光一科技開具票面金額45萬元的審計費增值稅專用發票,光一科技向中興華所支付審計費45萬元;駁回中興華所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光一科技的全部反訴請求。
也就是說,中興華所在完成了審計服務之后,并沒有拿到全額的審計服務費。
針對相關訴訟,記者向立信所、中興華所分別發送了采訪函,但截至發稿,未收到回應。
此外,今年5月8日,*ST恒立(000622.SZ)披露,公司訴深圳旭泰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旭泰所”)及該所相關人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的起訴狀,法院已收到并決定受理。
另據記者不完全統計,在2024年,至少有3家上市公司因不滿會計所的審計服務而將會計所訴至法庭。其中包括工智退(000584.SZ)訴亞太(集團)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亞太所”),新亞制程(002388.SZ)訴亞太所,中期退(000996.SZ)訴北京亞泰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等。
“成為被告已經是常態。”一位不愿具名的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對記者表示,這些現象表明會計所未來很有可能同時面臨著來自監管、中小投資者索賠、上市公司或其實控人起訴的壓力。該負責人擔憂:“行業的脆弱性將進一步加大,質疑行業、否定行業的聲音會越來越多,行業在資本市場的價值會加快跌落。”
弱勢的乙方
知名財稅審專家劉志耕表示,上市公司主動起訴會計所的現象日益頻繁,其表象是上市公司違規問題暴露后轉而認定是審計機構未能勤勉盡責所致,從而挑戰審計意見并要求會計所撤銷審計意見或賠償。其訴訟的?核心?在于對審計機構的審計質量與執業責任的判斷。“如果審計機構未能或涉嫌未能履行監督職責,導致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被投資者索賠或被監管處罰,訴訟將成為上市公司追究審計機構責任或轉嫁自身風險的重要手段?。”
劉志耕指出,訴訟的本質是對審計機構審計定位認知的差異,是審計獨立性與商業利益的沖突和博弈,是資本市場從“信用缺失”向“責任追究”的進化,是監管趨嚴與市場誠信機制強化的必然結果?。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合伙人黃江東對記者表示,在審計過程中,會計所依法依準則出具審計報告,但其意見本質上是“合理保證”而非“絕對保證”。如果上市公司認為會計所在執業中存在重大疏漏或其他職業失范行為,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屬于其正當權利。
“但與此同時,也應充分尊重審計的專業判斷空間,避免出現‘審計結論不符合預期即主張過錯’的情形。”黃江東強調。
黃江東特別強調,在部分案件中,上市公司本身存在主動實施財務造假的行為,甚至掩蓋、干擾審計程序。此時再依據所謂“審計未發現問題”而向中介機構追責,實質上違反了過錯歸責原則,也不利于厘清市場參與者的真實責任邊界。法律責任應當以過錯為基礎,不能將企業自身的重大違法行為轉嫁給履行審慎職責的第三方。
會計所屢屢成為被告人,是否也從側面說明會計所在面對上市公司時處于弱勢地位?
“會計所成為被告人,確實從側面反映出會計所在面對上市公司時存在的結構性和根本性的弱勢地位。”劉志耕指出,這也折射出審計關系中審計方與被審計方各自的職責、目的、利益及權力的博弈。
劉志耕直言,這種弱勢如果不能被有效制衡和改變,很可能削弱“看門人”職能,最終損害市場誠信。
黃江東指出,一方面,會計師事務所依法承擔著獨立審計的責任,需要嚴格按照審計準則履職,并對公眾投資者負責;另一方面,其服務對象又是付費的上市公司,二者之間天然存在一定的內在緊張關系。
“尤其是在當前監管趨嚴、虛假陳述訴訟增多的背景下,一些上市公司在面臨財務造假、退市風險、經營困境時,可能會將矛頭指向審計機構,以減輕自身壓力或轉移責任。”黃江東表示,這種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介機構在實際執業中確實承受著來自甲方及外部環境的雙重壓力。
“然而,會計所的獨立性和專業性恰恰要求其在這種不對稱關系下,仍要秉持職業判斷、依法依規審慎執業。”黃江東進一步指出,這也是行業一直在強調的“獨立審計精神”的核心所在。
從更深層次看,上述行業現狀也提示我們,需要在制度上進一步完善審計責任邊界的認定機制,優化執業環境,加強對惡意訴訟與“事后追責”傾向的規制,真正形成對審計獨立性與專業判斷的有效保護。
前述會計所負責人則坦承:“行業地位不弱,弱的是行業缺乏站著提供專業服務的骨氣和敢于向市場說‘不’的勇氣。”
如何強化獨立性?
“會計所受雇于上市公司并向其收費,上市公司會將對審計意見的需求寄托于會計所,雙方互相依賴的關系就此建立,會計所獨立性的受損?與上市公司?委托權的扭曲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在所難免?,雙方很可能為了各得其所而‘各懷心思’。”劉志耕如是說。
“現行審計委托制度的最大弊端是審計者由被審計者直接委托,且審計者的收費由被審計者決定。”廈門國家會計學院教授黃世忠對記者表示,雖然從法律規定上看,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是決定會計所選聘和報酬的權力機構,但在股權高度分散或股權相對集中的情況下,會計所的實際委托權和收費額往往由聽命于實際控制人的管理層所決定。
在黃世忠看來,這種審計制度安排存在三個顯而易見的弊端:一是由上市公司直接委托會計所,不能在兩者之間建立有效的“防火墻”或“隔離帶”,使注冊會計師難以保持形式上和實質上的獨立性。
二是由上市公司直接向會計所付費,容易助長會計所“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的心態,使注冊會計師缺乏挑戰客戶的底氣。
三是長期的委托關系使注冊會計師與上市公司之間滋生“熟人關系效應”,不利于其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態度,使其樂于接受上市公司管理層的主張或解釋,而不是進行獨立驗證。
黃江東亦表示,當會計所面臨“既要監督,又要依賴”的客戶關系時,確實可能出現審計意見受到不當影響的風險。這一點在一些財務造假案件中已有所體現。
“這是個老問題。短期看會計所的獨立性確實存在問題。”前述會計所負責人表示,事實上,歸根到底,會計所真正的委托人是上市公司所有股東,良好的信譽才是最能打動股東的“利器”。
黃世忠建議,一是試點第三方付費的審計委托。第三方付費的審計模式,可以從根本上解決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問題,值得探索,分步實施。可優先選擇業績臨界(如面臨被ST、暫停交易、退市,或處于再融資條件邊緣)、高股權質押比例、對賭協議金額巨大、治理機制不健全、有財務造假前科的上市公司作為試點范圍,由證券交易所按照一定標準(如過去三年平均審計費用)向上市公司收取審計監管費,并由證券交易所根據執業質量記錄、信譽、實力等標準,直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并支付審計費用。
“上述類型的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動機比較強烈,發生審計失敗的風險較大,試點第三方付費的審計委托模式,有利于提高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使投資者利益得到更好的保護。”黃世忠說。
二是關注執業記錄,試行會計所強制輪換。監管部門可以借鑒央企審計機構強制輪換的做法,根據會計所及其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質量記錄,優先選擇執業質量不高、審計失敗頻發、頻繁受到行政處罰的會計所進行強制輪換。積累一定經驗后,再推廣會計所的強制輪換制度。
對于黃世忠的建議,黃江東、劉志耕都表示贊同。
此外,黃江東建議強化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在事務所選聘、續聘、解聘中的實質性主導作用,避免審計機構被“唯客戶意志”左右。
劉志耕則認為可建立“經濟切割+職能隔離+過程管控”三維度體系來強化會計所審計的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