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員工出差回來,取得的交通、住宿等開支的發票交給財務報銷,這些票據對應的稅額是否可以在計算增值稅時進行進行抵扣呢?
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因為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等在增值稅上的處理不盡相同,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政策。
一、住宿費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除上述情況以外發生的住宿費,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
二、餐飲費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交通費
(1)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
(3)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①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 /(1+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 /(1+9%)×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 /(1+3%)×3%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溫馨提示:
不是所有的差旅費中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都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他們有以下限制:
1.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實際發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的或依據其計算的增值稅稅額。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2.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3.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