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5〕3號)的規定,現就延續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
(一)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下簡稱自貿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款規定所稱企業,包括注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居民企業設立在自貿港的分支機構,以及非居民企業設立在自貿港的機構、場所。
(二)對總機構設在自貿港的企業,僅將該企業設在自貿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含在自貿港以外設立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在自貿港設立的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納入判斷是否符合規定條件范圍,設在自貿港以外的分支機構不納入判斷范圍。對總機構設在自貿港以外的企業,僅就設在自貿港的分支機構(不含在自貿港以外設立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在自貿港設立的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判斷是否符合規定條件,設在自貿港以外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納入判斷范圍。
(三)企業在預繳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時可按規定享受,主要留存備查資料為:
1.主營業務屬于自貿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的具體項目,屬于目錄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說明及佐證資料;
2.企業進行實質性運營的相關情況,包括對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方面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說明及佐證資料;
3.證明企業滿足享惠條件的其他資料。
二、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問題
(一)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是指企業在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資,包括在境外投資新設分支機構、境外投資新設企業、對已設立的境外企業增資擴股以及收購境外企業股權。
(二)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可按規定享受,主要留存備查資料為:
1.企業屬于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的說明及佐證資料;
2.新增境外直接投資相關情況,包括企業符合條件的備案核準、投資時間、所得類型、所得歸屬期的說明及佐證資料;
3.證明企業滿足享惠條件的其他資料。
三、新購置的資產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舊和攤銷問題
(一)無形資產在可供使用的當年一次性扣除或開始加速攤銷。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按達到預定用途的時間確認購置時點。
(二)企業購置的無形資產縮短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攤銷方法的,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相關規定執行。
(三)企業在預繳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時可按規定享受,主要留存備查資料為:
1.有關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如以貨幣形式購進資產的發票,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資產的到貨時間說明,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竣工結算說明,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情況說明等);
2.有關資產記賬憑證;
3.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
(四)設立在自貿港實行查賬征收的二級分支機構及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舊和攤銷政策。
四、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2025年8月8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延續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發布《關于延續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好《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5〕3號)的文件精神,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制發本《公告》,進一步明確相關政策具體執行口徑和征管要求,保證政策有效落地實施。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關于享受優惠的主體。享受優惠的主體是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下簡稱自貿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包括注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居民企業設立在自貿港的分支機構,以及非居民企業設立在自貿港的機構、場所。
2.關于總、分支機構企業享受優惠的判斷原則。總機構設在自貿港的企業,在確定該企業是否符合優惠條件時,以該企業設在自貿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含在自貿港以外設立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在自貿港設立的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主營業務是否符合自貿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及其主營業務收入占其收入總額的比重加以確定,不考慮該企業設在自貿港以外分支機構因素;總機構設在自貿港以外的企業,在確定該企業是否符合優惠條件時,以該企業設在自貿港的分支機構(不含在自貿港以外設立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在自貿港設立的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主營業務是否符合自貿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及其主營業務收入占其收入總額的比重加以確定。
3.明確了企業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二)三大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按照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指導要求,三大產業企業,是指以《海南自由貿易港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上述所稱企業收入總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2.關于“新增”投資時間的確定。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是指企業在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資。
3.關于境外直接投資的形式。《公告》列舉了4種形式:一是在境外投資新設分支機構;二是境外投資新設企業;三是對已設立的境外企業增資擴股;四是收購境外企業股權。
4.明確了企業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三)新購置的資產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舊和攤銷
1.關于資產“購置”的形式。企業取得資產包括外購、自行建造、自行開發、融資租入、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多種形式。《公告》所稱的購置,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自行建造、自行開發三種形式。
2.關于資產購置時點的確定。企業需要依據資產的購置時點確定其是否屬于可享受優惠政策的范圍,購置時點在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之間的,可按規定享惠。《公告》明確,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按達到預定用途的時間確認購置時點。其余的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執行。
3.關于無形資產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攤銷時間。無形資產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攤銷政策,是無形資產稅前扣除的一種特殊方式,因此,其稅前扣除的時間應與無形資產計算攤銷的處理原則保持一致。《公告》明確,無形資產在可供使用的當年一次性扣除或開始加速攤銷。
4.關于資產的加速折舊和攤銷。企業采取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方法的,對其新購置的資產,最低折舊、攤銷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折舊、攤銷年限的60%;對其購置的已使用過的資產,最低折舊、攤銷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攤銷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攤銷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企業采取加速折舊、攤銷方法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攤銷方法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5.設立在自貿港實行查賬征收的二級分支機構及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舊和攤銷政策。
6.明確了企業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三、《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