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云恒 葛晶媛 程圣博
最近,不少企業開始進行202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以下簡稱寧波12366熱線)數據顯示,企業所得稅相關問題的咨詢熱度持續上升,其中,三類問題咨詢量較高:工資、獎金稅前扣除,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以及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
企業已計提的獎金在次年發放,能否在當年度稅前扣除?
2024年12月,甲企業進行會計處理時已計提員工獎金30萬元,預計在2025年5月31日(202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截止日)前實際發放30萬元。甲企業財務人員咨詢:該費用能否在2024年度進行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明確,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也就是說,甲企業2024年12月計提且在2025年5月31日前發放的30萬元員工獎金,準予在2024年度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在填寫納稅申報表時,甲企業財務人員應填寫《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在第1行“工資薪金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寫300000、第5列“稅收金額”填寫300000。
筆者發現,實務中,個別企業發放獎金后,未及時進行代扣代繳。筆者提醒,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24年度計提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25年實際發放,應在實際發放的次月15日內辦理上月屬期稅款扣繳申報。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能否疊加享受?
乙企業于2022年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為3年。2024年度,乙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總額為1200萬元,不考慮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700萬元。為合規享受稅收優惠,乙企業財務人員致電寧波12366熱線,咨詢2024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能否同時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明確,《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因此,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為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降低稅率類稅收優惠;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為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加計扣除類稅收優惠。乙企業如果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可以同時享受兩類稅收優惠,享受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金額為1200萬元,高新技術企業減征企業所得稅為(1700-1200)×(25%-15%)=50(萬元)。
在申報納稅時,乙企業財務人員需要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和《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相關欄次享受優惠。即《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第51行“本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總額”填寫12000000,在《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第31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征企業所得稅”填寫500000。
需要注意的是,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屬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乙企業如果在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年度內,同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只能在二者中擇優適用其中一項稅收優惠政策,不得疊加享受。
企業新購進的器具、設備,如何稅前扣除?
2024年8月,丙企業購入一臺價值360萬元的生產設備A,會計上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0,當月投入使用。丙企業財務人員對該筆費用如何進行稅前扣除有所疑問,向寧波12366熱線致電咨詢。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7號,以下簡稱37號公告)規定,企業在2024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其中,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丙企業購入的A設備為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價值360萬元。根據37號公告規定,可以適用500萬元以下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的政策。會計折舊360÷10÷12×4=12(萬元),稅收折舊360萬元,納稅調減金額360-12=348(萬元)。在納稅申報時,丙企業財務人員需要填報《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在第3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第2列“本年折舊、攤銷額”填寫120000、第5列“稅收折舊、攤銷額”填寫3600000、第9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寫3480000。
2025年,A設備的會計折舊為360÷10÷12×12=36(萬元),稅收折舊為0,2025年度需納稅調增金額應為36-0=36(萬元)。
筆者提醒,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納稅服務和宣傳中心、國家稅務總局寧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