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拴拴
近日,國家統計局發布2024年第三季度國民經濟相關數據,建筑業前三個季度總產值217411億元,同比增長4.4%。建筑企業因其體量大、涉稅環節多和涉稅事項較為復雜,導致存在較大的稅收風險。近期,筆者在梳理建筑企業稅務案例時發現,企業存在錯誤適用稅目稅率、簡易計稅進項稅額未轉出、合同所列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等常見稅務風險。建議建筑企業對此高度重視,“筑”牢稅務風險防控根基。
稅務風險點1:總承包業務未分別核算
甲公司下屬公司持有EPC工程總承包資質,為客戶提供勘察設計業務、建筑施工業務、設備采購業務。在甲公司與客戶簽訂的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中,未將企業提供的三種不同業務拆分,也未在合同中約定不同業務的金額和稅率,而是在合同中與客戶約定統一適用9%的增值稅稅率。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從上述政策來看,兼營和混合銷售的判定要點,為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且兩個應稅項目有密切的從屬或因果關系,屬混合銷售行為,反之屬于兼營行為。但在實務操作中存在差異:若按兼營處理,甲公司為客戶提供的勘察設計、建筑施工、設備采購三種業務未分別核算,故應從高適用稅率,由于勘察設計業務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建筑施工業務適用9%的增值稅稅率,設備采購業務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所以甲公司應按照13%的增值稅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若按混合銷售處理,則屬于提供建筑服務,應按9%的增值稅稅率繳納增值稅。
甲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咨詢了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認為可以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換言之,甲公司上述業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按兼營進行處理,因未分別核算,故需要從高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繳納增值稅。筆者提醒,一般情況下兼營與混合銷售的判定相對明確,但對于建筑服務,因其存在特殊政策,在適用稅目稅率問題上需格外謹慎,建議企業與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溝通確認,避免引發補繳稅款的風險。
稅務風險點2:簡易計稅進項稅額未轉出
乙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施工業務。2022年度,乙公司共有施工項目6個,其中選擇增值稅簡易計稅辦法的計稅項目為項目A和項目B,乙公司申報收入1200萬元,繳納增值稅3.5萬元,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后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2023年度,乙公司共有施工項目8個,其中選擇增值稅簡易計稅辦法的計稅項目為項目C和項目D,乙公司申報收入3600萬元,繳納增值稅27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4.6萬元。稅務部門發現,乙公司2022年、2023年購進貨物、勞務和服務用于施工,共取得22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抵扣了增值稅進項稅額。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上述案例中,乙公司的施工項目A、項目B、項目C和項目D選擇增值稅簡易計稅辦法,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乙公司應調減用于簡易計稅項目所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并補繳相應稅款。
筆者提醒,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建筑企業,可以就不同項目分別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或簡易計稅方法。在企業實際經營過程中,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和服務很可能用于多個項目,容易存在購進貨物、勞務和服務用于簡易計稅項目,也抵扣了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問題。納稅人在抵扣進項稅額時需要注意,該筆購進的貨物、勞務和服務是否用于簡易計稅項目,是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有上述情況,企業應當將進項稅額劃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涉稅風險和經濟損失。
稅務風險點3:合同金額與結算金額不一致
丙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3年1月20日,丙公司承建B房地產公司的綠化工程項目,并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額為1100萬元。丙公司在納稅申報期按照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3300元。因綠化面積發生較大變更,施工成本加大,丙公司于2023年7月3日與B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份補充合同,將原合同金額調整為1200萬元。2023年9月20日,雙方辦理竣工結算,丙公司根據合同約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部門發現,丙公司在修改合同金額后,未按照規定補繳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規定,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所列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不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變更后的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變更后所列金額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變更后所列金額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本案例中,丙公司財務人員雖然按期申報并繳納了印花稅,卻因疏忽未對補充合同后合同金額增加部分補繳印花稅,從而產生涉稅風險。丙公司應當在原合同金額調整時,按照規定就合同金額增加的100萬元部分補繳印花稅。筆者提醒,在合同實際執行過程中,如果應稅合同所列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企業應當注意交易雙方是否對應稅合同進行了變更,若已變更,應當就增加或減少的合同金額部分補繳稅款或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