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等規定,現將吉林省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清算應堅持查賬為主、核定為輔的原則。對于分期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各期清算的方式應保持一致。
二、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區分不同房地產類型確定征收率。其中,普通標準住宅核定征收率為6%,非普通標準住宅及其他類型房地產核定征收率為8%。
三、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按規定實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率為5%。
四、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稅務機關已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按照原政策執行。此前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2025年7月22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規范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F對《公告》內容解讀如下:
一、背景目的
土地增值稅的征收對于調節土地增值收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保障財政收入意義重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等規定,結合吉林省實際征管情況,制定本《公告》,旨在統一和規范全省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標準,提高征管效率,維護稅收公平。
二、 主要內容
(一)核定征收原則
堅持土地增值稅清算查賬為主、核定為輔原則。對于分期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各期清算的方式應保持一致。這一規定確保土地增值稅征收在項目整體規劃和不同開發階段中的一致性和連貫性,避免因清算方式不同導致稅負差異,保證稅收公平。
(二)不同房地產類型核定征收率
1.普通標準住宅核定征收率為6%。普通標準住宅作為滿足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部分,設置相對較低的核定征收率,體現了稅收政策對民生住房的支持,有利于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穩定發展,保障普通居民的住房權益。
2.非普通住宅及其他類型房地產核定征收率為8%。相較于普通標準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類型房地產在開發成本、市場定位等方面存在差異,適用較高的核定征收率,以體現稅收調節作用和公平性。
(三)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按規定實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率為5%。舊房及建筑物轉讓的情況較為復雜,考慮到舊房及建筑物的歷史成本、折舊等因素,設置5%的核定征收率,既考慮了納稅人的實際情況,又保證了稅收征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施行時間
《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稅務機關已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按照原政策執行。這一規定充分考慮納稅人已開展的清算工作和對原有政策的銜接,避免因政策調整對正在進行清算的項目造成不必要的干擾,保障政策平穩過渡。